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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荣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建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10日 1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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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民初943

原告:北京荣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1号楼142单元1401-DXF848(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刘树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梅,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忠,男,19644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北京荣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忠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130日立案。原告北京荣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23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荣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计五元,由北京荣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余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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