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荣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建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10日 1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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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民初943号
原告:北京荣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单元1401室-DXF848(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刘树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梅,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忠,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原告北京荣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忠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荣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荣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计五元,由北京荣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余 婕
二〇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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