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网logo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10日 14:24:00

字号:[-缩小 默认 +放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5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6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619 

 

 

 

法释〔2013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35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请示》(沪高法〔201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的海事、海商案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应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责任编辑: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本文内容均来自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或者行政机关网站以及互联网知识整合,如有内容陈旧或者错误,请联系行政诉讼服务平台,以便提供更好的阅读体验。 本文地址:http://www.xzssw.cn/fagui/sfjs/423.html
没有上一篇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