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13日 17: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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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罚的;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
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可申请
国家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解除撤销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拘留、
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等等。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行政诉讼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