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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时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13日 17: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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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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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投诉工商行政部门不会受理

(一)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四)消费者协会或者

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五)

法院、

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消费者撤回投诉的;

(二)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消费者在调解过程中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

(四)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

温馨提示: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由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工商行政机关不予赔偿的情形共有三种,此外,小编还为您带来了工商部门不受理的投诉有哪些,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行政诉讼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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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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