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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领会宪法修正案精神 忠实履行行政审判宪法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2日 18: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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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我国政治、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要进一步增强学习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性,努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要以学习贯彻宪法为契机,更好地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把人民法院工作推向前进。

  宪法修正案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了有力的宪法依据,也给行政审判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必将对今后的行政审判产生积极影响。行政审判作为动态的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紧紧把握宪政方针,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履行司法审查的宪政职责。

  一、行政审判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

  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序言,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为全党全国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

  “三个代表”的本质特征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于法院工作,就是司法为民。行政审判通过依法监督和支持政府实现职能转变,必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从而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行政审判最重要的职能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的侵犯。行政审判作为集中体现司法为民性质的审判,直接践行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直接肩负着宪政的使命,行政审判被赋予了更为广阔、更为深刻的现代法制理念和宪政职责。“三个代表”入宪,对行政审判提出了更为现实和迫切的护宪职责。

  二、行政审判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推动力量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这反映了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既是对社会主义文明内涵的极大丰富,又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的重大发展。

  “三个文明”协调发展,要求行政审判作为政治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是这一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内容。行政审判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产物,也是现代法治的必要内涵和现代司法的显著标志。行政审判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政府法治,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审判既是我国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又是继续推动政治文明发展的有力保障。

  三、行政审判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机制

  (一)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此次入宪,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这一方针提供了宪法保障。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加以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交流与合作。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一章的第一条中,把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联系在一起,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保护。

  该修正案对行政审判的影响为:第一,行政审判受案范围将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指导下,更大范围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宪政职责的高度充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权。第二,人权的概念比公民权利要宽,包括了在华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应该说,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人权与公民权是一致的。第三,现实生活中,人权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体现出来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具体法律关系中体现出来的人权才有可能逐步扩大。因此,一国人权的基本内容总是表现为宪法和法律列明的公民权利,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其基本内涵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第四,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中没有规定的权利,并不等于公民没有这些权利。对于公民,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可为。

  (二)宪法修正案对作为人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财产权作了进一步完善,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迫切需要用法律保护自己财产。

  该修正案对行政审判的影响为:第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财产权的内涵与外延必须统一到宪法的规定中,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包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以“财产权”代替“所有权”,财产权的内涵不仅包括公民财产所有权,而且还包括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财产权。第二,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之间的关系,进行科学的利益衡量。第三,我国几个现行法律根据不同情况已作出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的规定,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依法实现补偿。

  (三)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原宪法条款以及据此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宪法修正案区分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

  该修正案对行政审判的影响为:第一,征收和征用在宪法层面予以区分,意味着不同的法定程序和不同的补偿标准,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补偿标准的宪法界定。第二,补偿范围、行政补偿请求人和补偿义务机关、行政补偿程序、补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提到立法的议事日程,即行政补偿法的问题。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只散见于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作了规定,行政许可法首次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和行政补偿。许多法律法规缺乏行政补偿的规定。第三,现行土地管理法随着宪法修正案的颁布实施,需要相应地将土地征用修改为区分征收、征用两种情形并给予补偿。第四,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有可能成为行政案件新的增长点。第五,注意土地征收、征用中涉及的土地确权案件,而土地确权案件和行政复议法终局裁决的关系需要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即“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

  (四)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符合党的十六大关于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该宪法修正案要求行政审判:第一,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当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经济发生冲突时,应当予以平等保护。第二,信赖利益应予保护。如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具体体现在四个层次:一为被许可人基于对行政许可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性与有效性信赖而与行政机关合作,这种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应当受到保护;二为被许可人因行政许可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许可机关一旦撤销其许可行为而对被许可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三为第三人由于不知道许可行为有瑕疵而与被许可人发生某种法律关系,其由于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的授益行为而带来的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四为因被许可人怀有主观恶意从许可机关取得授益行为而获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因为被许可人的主观恶意不是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行为,规定了“可以撤销”、“应当予以撤销”、“不予撤销”,如何决定要在各种利益之间进行衡量,由此涉及受信赖利益保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均应平等保护,以充分体现宪法修正案的规定。

  (五)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该修正案对行政审判的影响为:《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中阐述,社会保障覆盖面涉及到工伤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制度、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农民工权益保障以及农民权益保护等。据统计,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案件在一些较发达的地区逐年大幅度上升。

  四、行政审判是非常状态下法治底线的最终司法保障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规定的“决定戒严”、“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该修正案对行政审判的影响为:第一,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排除条款——人民法院不受理“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国家行为”解释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这里将紧急状态和戒严并列,说明当时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不甚明了。此次宪法修正案予以明确,全部称为紧急状态。第二,戒严法中的戒严为“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采取的非常措施。总结抗击非典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国际上的普遍做法,需要完善应对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为重大事故等紧急状态的法律制度。现行的防洪法、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单行法律中规定的措施,实际上也是紧急状态下的非常措施。这些紧急状态戒严法难以囊括,故修改为紧急状态。说明紧急状态包括戒严又不限于戒严,适用范围要宽。第三,由此带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如何界定紧急状态,即紧急状态的可诉性问题。国家正在进行紧急状态立法,有关司法审查范围最终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五、以宪法修正案为契机,在构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历史进程中,忠诚履行行政审判的宪政职责

  日前国务院通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是国家贯彻依法治国宪法原则的又一重大举措,依法行政受到党和国家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依法行政要求各级政府都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审判通过对个案的司法审查,对于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人民群众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法定渠道。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监督行政机关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和依照法定权限管理公共行政事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纠正越权和滥用职权行为,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依法行政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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