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最终裁决情形有哪些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1日 17:22:17
字号:[-缩小 默认 +放大]
1.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两种最终裁决的情形:

(1)国务院的复议决定。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2.出入境管理法规定上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对此,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者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加入WTO之后,
商标法和
专利法有关最终裁决的规定已经废除。
本文内容均来自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或者行政机关网站以及互联网知识整合,如有内容陈旧或者错误,请联系行政诉讼服务平台,以便提供更好的阅读体验。
本文地址:http://www.xzssw.cn/uncategorized/6779.html
上一篇: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什么
下一篇:行政复议法有什么规定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