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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包含哪些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1日 17: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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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包含哪些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消、部分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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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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