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网logo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1日 17:17:17

字号:[-缩小 默认 +放大]

 

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四 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 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第七 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履职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船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 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应当由中国籍船员担任。

第九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拟担任上一级船员职务船员的任职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 曾经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或者持有其他国家、地区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免除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相应内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 以海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中国籍船员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持有国际航行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者有确定的船员出境任务;

(三)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第十二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船员在境外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十四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在其他国家、地区享有按照当地法律、有关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海运或者航运协定规定的权利和通行便利。

第十五 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并持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外国籍船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相应证书和其所属国政府签发的相关身份证件。

第三章 船员职责

第十六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二)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四)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六)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七)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第十七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

高级船员应当组织下属船员执行船长命令督促下属船员履行职责

第十八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二)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三)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四)执行海事管理机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指令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

(五)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

(六)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七)保障船舶上人员和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

(八)船舶发生事故危及船舶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尽力施救

(九)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第十九 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第二十 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船长为履行职责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决定船舶的航次计划对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可以拒绝开航或者续航

(二)对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下达的违法指令或者可能危及有关人员、财产和船舶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指令可以拒绝执行

(三)发现引航员的操纵指令可能对船舶航行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时应当及时纠正、制止必要时可以要求更换引航员;

(四)当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船舶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时船长可以决定撤离船舶

(五)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决定弃船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六)对不称职的船员可以责令其离岗

船舶在海上航行时船长为保障船舶上人员和船舶的安全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在船舶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 船

责任编辑: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本文内容均来自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或者行政机关网站以及互联网知识整合,如有内容陈旧或者错误,请联系行政诉讼服务平台,以便提供更好的阅读体验。 本文地址:http://www.xzssw.cn/xzfgk/5253.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