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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1日 17: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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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

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1984227日 国发〔198428)

一九五九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米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以来,全国推广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和废除旧杂制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贯彻对外实行开放政策、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适应我国国民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扩大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在采用先进的国际单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我国的计量单位。经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家计量局《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现发布命令如下:

一、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附后)

二、我国目前在人民生活中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可以延续使用到一九九年,一九九年底以前要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农田土地面积计量单位的改革,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方案,另行公布。

三、计量单位的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事,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充分重视,制定积极稳妥的实施计划,保证顺利完成。

四、本命令责成国家计量局负责贯彻执行。

本命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命令有抵触的,以本命令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以下简称法定单位)包括:

(1)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见表1);

(2)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见表2);

(3)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见表3);

(4)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见表4);

(5)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

(6)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词头见表5)。

法定单位的定义、使用方法等,由国家计量局另行规定。

表1                 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

量的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符号

长     度

m

质     量

千克(公斤)

kg

时     间

s

电     流

安〔培〕

A

热力学温度

开〔尔文〕

K

物 质 的 量

摩〔尔〕

Mol

发 光 强 度

坎〔德拉〕

cd

表2 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

量的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符号

平面角

弧 度

rad

立体角

球面度

sr

表3 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

量的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符号
其它表示式例
频率
赫〔兹〕

Hz

s-1

力;重力
牛〔顿〕

N

kg·m/s2
压力,压强;应力
帕〔斯卡〕

Pa

N/m2

能量;功;热
焦〔耳〕

J

N·m
功率;辐射通量
瓦〔特〕

W

J/s

电荷量
库〔仑〕

C

A·s

电位;电压;电动势
伏〔特〕

V

W/A

电容
法〔拉〕

F

C/V

电阻
欧〔姆〕
Ω

V/A

电导
西〔门子〕

S

A/V

磁通量
韦〔伯〕

Wb

V·s

磁通量密度,磁感应强度
特〔斯拉〕

T

Wb/m2

电感
亨〔利〕

H

Wb/A

摄氏温度
摄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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