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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行为行政复议中止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1日 17: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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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性行为行政复议中止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二、行政复议中止可否转为复议终止

1、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属于法定情形的,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具体情形包括申请人要求撤回

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等。

2、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

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

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

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等情形时,行政复议程序需要进行中止,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才可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行政诉讼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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