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命令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1日 17: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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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命令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行政命令”指行政机关的一切决定和措施;但行政法上的“行政命令”,则专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中一种极为普遍的行为方式。
行政命令的特征有:
1、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命令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但它由行政主体作出,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作出的命令。
2、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通常表现为通过指令行政向对方履行一定的作为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来实现行政证目的,而非由其自己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3、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赋予行政相对方权利的行为。
4、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方设定行为规则,但这种规则属于具体规则,表现为在特定时间内对特性人或特定事所作的特定规范。
5、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作为保障。
6、行政命令是一种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命令的分类
(一)行政命令的分类
行政命令首先有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和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之分。前者是指一切使用“令”作为形式或名称的命令,如授权令、委任令、执行令、禁止令等;后者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方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其内容涉及行政相对方的义务,而不是涉及行政相对方的权利。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务内容,就其性质而言,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二)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是基于我国有关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一种总括性规定。
改正违法行为,包括停止违法行为,积极主动地协助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取证,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造成损害的,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予以赔偿。有些违法行为可以在收到出发后立即改正,而有些违法行为的改正泽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拆除违法建筑、治理已经被污染的环境、补种被毁坏的树林等,故责令限期改正。
三、行政命令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可以说作为行政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较强的科处义务特征的行政命令,对于行政主体及时、有效地处理不断增加的行政管理实务,应对瞬息万变的社会发展,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但是,行政命令也有其局限性。行政命令一旦作出,便为行政相对方设定了一定的义务,无论该行政命令是否合法或适当,行政相对方往往都必须依行政命令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否则将引起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