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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1日 18: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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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行政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如下:

(一)主体要件

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包括:

(1)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2)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行政职务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

(3)自愿协助行政事务的人员。

(二)行为要件

行政

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

行政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做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损害事实

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请求行政赔偿。

(2)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

(四)因果关系

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

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职务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有损害事实发生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行政诉讼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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