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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是什么机关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2日 18: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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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是什么机关

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机关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

法院,所以这三个机关都有权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

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是什么机关”问题进行的解答,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机关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所以这三个机关都有权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行政诉讼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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