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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强制权发生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2日 18: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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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强制权发生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海关法》、《

行政处罚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

行政处罚

强制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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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待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因此,生效的处罚决定是强制执行的基础;尚未生效的海关处罚决定,因其法律效力不能确定,不存在强制执行问题。

第二,当事人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关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是海关强制执行的根本前提和核心条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海关才有强制执行的必要。“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是指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予履行,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或受某种条件的限制,客观上不能履行处罚决定,譬如,当事人经济上没有支付能力,不能按期缴纳罚款,就不能认定其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海关也不应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超过规定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不履行处罚决定,海关自第16日起可视具体情况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也可申请

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已生效的海关处罚决定规定了具体给付义务。这里所说的给付义务是指海关处罚决定所规定的具体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执法实践中,海关处罚决定给付义务的标的通常有两类:

一类是财产,如罚款、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另一类是行为,如暂停企业从事有关业务或执业资格,撤销企业注册登记资格等。需要说明的是,海关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产和行为,如果海关所作处罚决定未规定具体给付义务,譬如警告,就不存在强制执行问题作为或不作为义务。执法实践中,海关处罚决定给付义务的标的通常有两类:一类是财产,如罚款、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另一类是行为,如暂停企业从事有关业务或执业资格,撤销企业注册登记资格等。需要说明的是,海关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产和行为,如果海关所作处罚决定未规定具体给付义务,譬如警告,就不存在强制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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