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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审批纠纷,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17日 14: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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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审批项目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九、二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七条

(四)《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2

(六)《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材料,齐全后即可向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简称委托机构)进行申报。

二、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数量符合申请材料目录要求。

三、禁止性要求

依据公告

四、申请材料

(一)项目所在地委托机构出具的转报文件(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纵向网提交电子信息)或国营贸易企业等相关企业的申请(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

(二)《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或《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

附表

五、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企业按办事指南要求,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报送当地委托机构。委托机构受理申请、汇总形成转报文件后,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登记。

(二)网上登记完成后,委托机构可选择将申请材料邮寄或现场报送至政务服务大厅。

(三)政务服务大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接收。

(四)承办司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五)承办司局办理并作出审批决定。

(六)审批文件通过机要渠道送至来文单位,政务服务大厅将审批结果信息通过短信形式告知来文单位,由其转告相关申请人。

【相关案例】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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