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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纠纷,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项目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