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纠纷,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22日 16: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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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项目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暂无
【相关案例】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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