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系统无线电台审批纠纷,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22日 16: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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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交通系统无线电台审批项目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第十八条“电台执照由国家统一印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暂无
【相关案例】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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