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的纠纷,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24日 11: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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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的纠纷
【服务对象】:
法人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 程序:

- 2.材料:

【相关案例】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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