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网logo

保存证据是否是行政强制措施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7月04日 14:16:42

字号:[-缩小 默认 +放大]

  一、保存证据是否是行政强制措施

  1、证据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等情形进行的暂时性控制行为。因此证据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的有关规定
1.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合格的正式执法人员执行,其他人员不得执行。


2.行政机关夜间不得停水停电。


3.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节假日执行行政强制执行。违反本法规定,夜间或者节假日强制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4.行政机关不得停止居民生活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


5.不得查扣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6.草案的内容照顾了人们的基本生存需求,并在规定的行政强制查封了.在扣押权力的同时,还规定不得查封.扣留公民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7.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8.行政机关依法查询企业财产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事项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保守所知企业的商业秘密。


9.查封.扣押仅限于涉案场所.设施、财产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财产。


10.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可以达成执行协议,即行政强制执行不排斥“执行和解”。草案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和解。


11.当事人因强制原因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强制行为一般应当暂停。但是,为了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的需要,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得暂停执行。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相关标签:

本文内容均来自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或者行政机关网站以及互联网知识整合,如有内容陈旧或者错误,请联系行政诉讼服务平台,以便提供更好的阅读体验。 本文地址:http://www.xzssw.cn/xzbk/xzqz/11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