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网logo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的纠纷,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17日 11:27:04

字号:[-缩小 默认 +放大]

【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的纠纷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76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2.【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第六条  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第十一条  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年度报告及信用管理等有关情况,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1. 程序:
  • 材料:

【相关案例】

暂无

责任编辑: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相关标签:

本文内容均来自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或者行政机关网站以及互联网知识整合,如有内容陈旧或者错误,请联系行政诉讼服务平台,以便提供更好的阅读体验。 本文地址:http://www.xzssw.cn/bmzq/dishi/718.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