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的纠纷,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17日 11: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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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的纠纷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76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2.【规章】《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
第六条 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第十一条 取得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年度报告及信用管理等有关情况,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 程序:

- 材料:

【相关案例】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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