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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赔偿标准规定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13日 17: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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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08年4月2日电(记者田-雨)记者2日获悉,中国最高人民

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

国家赔偿案件时,提高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按每日99.31元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新的工资数额,今年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

赔偿金有所增加。国家统计局2008年第1号公告显示,2007年全国在岗职工年

平均工资为24932元,比上年增加3931元,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比上年增加15.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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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据此,今年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99.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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