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15日 16: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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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08年,甲公司承接了乙公司环保除尘项目工程。2009年6月16日,甲公司将其中五米宽厚板三次除尘项目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事后,丙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程某某。高某某于2009年8月23日受程某某雇请到该工程务工。同年10月31日,高某某与工友到某工地借用跳板,不慎从十米高的位置坠落摔伤。伤情经鉴定为二级残疾,生存期需一级护理。
2010年5月16日,高某某就赔偿事宜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高某某和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一二审判决明确:原告高某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程某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丙公司与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高某某护理费期限暂定5年,5年后的护理费可另行起诉。
5年已过,高某某因高位截瘫仍需康复治疗和护理。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6年9月28日,高某某来到武汉市新洲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经审核,当即受理并批准了高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艳军承办此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受援人,对受援人反映的情况认真分析。承办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办理的关键:一是收集护理费与前次损害有因果联系的证据;二是引导受援人通过诉讼手段依法维权,及时解决问题,化解矛盾。2017年4月9日,承办律师来到受援人家进行调查走访,取得了前期诉讼的判决书等材料,并且查询了丙公司的基本信息,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收集整理。
2017年5月10日,承办律师前往大悟县人民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2017年5月31日,该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程某辩称,受援人目前的身体恢复情况不明,应重新鉴定确定其护理费用。被告丙公司辨称,受援人的护理费用应依据重新鉴定的结论和法律规定计算。
2017年6月5日,程某某申请对受援人的护理等级和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经法院司法鉴定科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受援人身体现状的护理情况进行了鉴定,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鉴定意见:受援人身体致残后,符合大部分护理依赖条件,需一人长期护理。
2018年3月13日,该案第二次公开开庭。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劳务受害人员责任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程某某和丙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认为受援人系程某某雇请的员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原一、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对原、被告承担责任的比例和方式作出了认定,应当遵从。受援人受伤后的护理期限应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受援人身体致残后符合大部分护理依赖条件,需一人长期护理,其护理期限扣除已判决赔偿的5年期限,还需赔偿15年;护理费用赔偿标准应参照湖北省2017年度居民服务业人均工资标准计算;因受援人符合大部分护理依赖条件,应按完全护理依赖费用的80%计算。故受援人的护理费用应为392124元,由被告程某某承担70%,即274486.8元,被告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两审法院均判定丙公司及程某某承担责任。此次起诉的依据在于前次判决书中载明受援人护理费期限暂定5年,5年后的护理费可另行起诉。经过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努力,受援人的护理费纠纷经历了两次开庭一次鉴定,历时接近2年,终于有了圆满结果,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过硬的法律专业能力及沟通能力,积极寻找法院诉讼文书,固定证据,为案件胜诉夯实了基础;同时,主动引导受援人通过法律援助途径,依法表达诉求,保障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推荐理由】
【专家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