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人投靠子女入户办理声明公证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17日 16: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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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投靠子女入户办理声明公证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声明人郑先生、付女士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份按照北京市的相关政策,开始着手办理“老人投靠子女落户”的相关手续,但因缺少原始的独生子女证,被使用部门告知需要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书的主要内容是“郑先生、付女士系原配夫妻且只有一个独生子”。两位老人来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发现两位老人是70年代结婚,颁发结婚证的XXXX县XX镇革命委员会是特定历史时期产物早已不存在。公证员当即联系了郑先生、付女士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询问能否核实郑先生、付女士的婚姻情况,民政局工作人员告知当地2001年才实现婚姻登记记录维机化管理,2001年以前的婚姻登记记录尚未实现维机化管理,对郑先生、付女士的婚姻状况无法予以核实。如果郑先生、付女士的婚姻状况无法予以核实,那么声明公证将无法予以受理,此事陷入僵局。两位老人一直在北京帮着带孙子,儿子、儿媳工作非常忙。老人无奈的说,不行的话,我们老两口带着孙子坐火车回老家一趟,找相关部门反映一下问题,看看能不能解决。此时,公证员主动与当地婚姻部门联系,希望能够通过翻阅纸质的婚姻登记档案(可能存放在档案馆)来证明两位老人的婚姻状况。当地婚姻部门也是多方周折找到了郑先生、付女士结婚登记档案,经查阅二人确实没有离异、再婚记录,确系原配夫妻,并出具证明。公证员也及时出具公证书,确保了落户手续的顺利办理。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XXXX号
申请人:郑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郑某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郑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推荐理由】
【专家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