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的提出,法治行政作为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和组成部分,也日益被人们所接受和重视,理论界和实践上不断对其进行探索。这里就中国法治行政中的几个相关问题提出几点看法。
一、法治行政的涵义
法治行政是一个国家实现法治的必然要求和组成部分,因此要弄清楚它的涵义,就必须先弄清楚什么是法治。所谓法治指的是国家政治权利的形成或运用,以体现公民或统治阶级多数人的共同意志的法律为准则,是形成、运用政治权利的原则。由此,我们可以这样界定法治行政:国家行政权的形式或运用,以体现公民或统治阶级多数人的共同意志的法律为准则,这是行使行政权的基本原则。具体指的是公民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与行政管理方式的法治状态。
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法治行政中的“法”指的是体现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制度。这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行政的“法”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因为它是在资产阶级专政的基础上建立的,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二、法治行政与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关系
法治行政与依法行政、行政法制是三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为了进一步弄清法治行政的涵义,并为以下的论述打好基础,我们需要弄清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法治行政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法治行政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实现法治行政的要求和途径。只有坚持依法行政并逐步实现依法行政,使行政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法”融入“行政”之中,才能逐步实现性政权行使以法律进行,也即实现依法行政。
但依法行政并不等同于法治行政,在包含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和内容的同时,在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上则较依法行政具有更高的理念和现代化的内容,对于行政机关及政府和人民的关系也有着根广泛的要求。关于这一点我们可又依法行政的局限看出来:
(1)依法行政要求在行政领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正确的,有必要的。但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一原则出现了各种问题与矛盾。法是由不同形式的法律文件租车的,引起制定的主体不同,不同利益机制的驱动,即某些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不明确,这就造成了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的矛盾;一些行政机关,特别是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受某种利益的驱使,在明知低效力层级的规范与高效力层级的规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仍适用低效力层级的规范;一些有规章制定权的部门和行政机关,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制定与高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抵触的规范,破坏法制的统一性。
(2)法有良法与恶法之分,良法有利于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恶法则不然。依法行政治要求依法,并不要求区分良法与恶法。显然这已经与社会发展的法治化要求相去甚远。
因此说,依法行政原有的涵义已经出现局限,不适应新的要求,在实践中出现很多矛盾,这就需要我们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向前迈进,提出更高的目标和价值追求—法治行政。
(二)法治行政与行政法治的关系
相对于法治行政与依法行政的关系,法治行政与行政法治的关系就显得比较简单。二者在内容上并没有什么明显的不同,其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使用的场合和角度,相对的十五或者说概念。法治行政是在研究行政的形式时使用的,是与人治相对而言的;行政法治则是在研究法治的领域时使用的,是相对于民事、刑事领域的法治而言的。因此笔者建议把依法行政的提法变为法治行政或者提倡从法治行政的角度去理解依法行政。
三、我国法治行政的要求与实现的途径
我国几千年封建独裁的历史和现阶段的现实国情给我国的法治行政建设提供了一个相对困难的环境,因此法治行政向我们提出了区别于他国的实现要求和途径。
(一)法治行政的要求
1、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并赋予其新的涵义,使他不断的更新,从而适应法治行政的要求,为法治行政建设打下良好的基础。关于这点的必要性前面已经做过论述。
2、限制自由裁量权。行政所针对的对象是整个社会,而社会的生活又是复杂多变的,法律很难对其作出面面俱到的规范,因此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就留给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可谓社会及公民提供更对根弦祸根有效的服务,但是如果滥用自由裁量权则可能对公民的权利、自由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带来很大的损害。因此,在法治行政的条件下,自由裁量不部应是一种绝对自由的权利,而必须对之加以限制,使之符合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既包括时体形要求,如公平、正义、社会公共利益等,也包括程序性要求,如“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对公民实施不力的行政行为要事先通知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等。
3、健全行政监督机制。目前我国有行政系统内的监察部门,行政系统外的司法审查制度这已初步的行政监督体系。但是存在较多的缺陷需要完善。具体措施有,进一步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替别是权力机关对于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执行、是否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监督;加强行政监察系统的监督,甚至可以将其从行政机关中独立出来,摆脱与行政系统的从属关系,从而使之没有后顾之忧的监督,曾加监督的权威和成效;进一步完善司法审查制度,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可使法院拥有对抽象行政行为和涉及公民政治权利和文化权利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权;加强舆论监督,行政公开、行政行为通过舆论报道增加透明度,这是法治行政的要求;建立、健全关于行政监督方法的立法,使来自各方面的监督都有法可依,以其受到更好的效果。
4、改革行政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涉及两个问题:政企分开。政府不再去干涉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等,把企业的权力还给企业,同时,政府形式监督、管理、服务等职能。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中央与地方职能的划分上,既要保障中央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又要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既要防止过分的中央集权,又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在进行行政体制改革的同时,要进行政府功能的转变,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县对社会事务事无巨细的干预,便指令性管理为指导性管理,便微观控制为宏观调控;另一方面要求政府机关“还权社会”,便机会经济体制下的“达政府,小社会”为市场体制下的“小政府,大社会”,把大量的可为社会和公民群众自治性组织管理的事务转移给社会和群众,充分发挥各社会团体的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公民个人和社会的控制,扩大公民的自由和企业、组织的自主权,是法治行政的重要要求。
(二)法治行政的实现途径
1、加强立法,特别制定一部行政法的基本法和龙头法。只有具有了由统帅作用的基本法,才能避免整个性政法系统的混乱、重复、不平衡、不统一的现象,从而更加接近法治的基本目标,更能体现法治的基本精神。
同时鉴于当前行政法律规范的立、改、废较混乱的问题,制定一不统一的立法或规范文件,便于统一化、规范化、严格化。从而增强法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更加有利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建立与发展,有利于公民权的保障,为实现法治行政提供良好的环境。
2、设计行政执法和司法审查的整体改革方案。在行政领域内,执法和司法的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没有独立、公正和高效的执法、司法,法治的目标就只能停留在“法制”阶段。要是纸面上的法治转化为实现中的法治,现行的执法和司法体制必须改革。
3、提高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素质。使其更加明确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来源于人民的,理应服务于人民,在行政活动过程中自觉地以法律为准则,把人民的利益、自由放在第一位。提高行政相对人的素质,使其能自觉地配合行政活动,在自己的合法权利自由受到行政违法行为的侵犯时能自觉地通过合法的程序和途径申请行政救济。这就解决了法治行政实现方面,主体方面的问题。
四、我国法治行政的目的和任务
法治行政的目的即法治行政的价值取向,作中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行政权将致力于共鸣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和提高,防止和纠正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损害,这是由公共行政的特点决定的。
为了更好的实现法治行政的目的,法治行政完成以下任务:
1、为市场经济应在法治秩序环境。市场经济法治秩序设计四个领域,其中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关系这一领域需要行政发挥作用,而只有法治状态下的行政才能正确运用行政法做到这一点。
2、为民主政治塑造法制政府。民主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而建设一个民主政府又是实现社会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依靠法治,才能使政府的行为受到法律的规范,并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才能真正建立民主政府。
3、为实现人权创造法律保障机制。只有通过法治行政,建立与完善自由、参与、救济制度,才能使人权有了保障,而不是想给就给,想给多少就给多少。
参考文献
1、《行政法治的法律价值思考》 石佑启 中国民本资讯网
2、《公众参与与行政法治》 姜明安 中国公法网
3、《现代行政法治的发展趋势》 罗豪才 中国公法网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