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基本性质: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十几亿人口有九亿在农村,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和内容,是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措施,村民委员会在实现村民自治活动中享有着其他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行使着许许多多的权利,村委会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由于受到种种条件的制约,很可能做出损害村民权利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处于不平等的社会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制观念的逐步增强,村民和村民委员会的纠纷越来越多,而法律对村委会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的规定,给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无法可依的现象,笔者认为:确定村委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非常必要。
村委会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可以认定其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
第一,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根据上述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住址可以成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不可置否。所谓法律法规的授权,即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由自己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其特征是,被授予的行政管理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单方性,被授权组织不得拒绝;授权引起的职权、职责同时转移;被授权组织在被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具有自主权。村民委员会本身不是行政机关,但是它经常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能和办理某些行政事宜。村委会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已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它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行政职权,作出的行为影响村民的实际权利和义务,另外其本身对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可以而且应当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一条规定:集体所有制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农村居民,应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规定:收养人申请收养子女时,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授权,村委会应当在被授权的范围幅度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的对外形式所授的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上述职权既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村委会不能拒绝,因此不能以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就否定它 的被告的主体资格。
第二,村委会参与某些社会管理活动是行政范畴
所谓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领导和调控。土地管理、婚姻登记、农村征收、计划生育等,都是公共事务。村民委员会参与这些公共事务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其名义在这些公共事务的某个方面、某个阶段,形式其法定的职权,履行其职责,当然应属行政范畴。从这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看,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主体地位上的隶属性、不对等性;意思表示的单方性,不以村民的意思表示为决定效力的依据;因而不应认定其行为是民事行为,而应认定其是行政管理范畴的行为。
第三,村委会在某些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作为发放宅基地使用证这一行政许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条论与申报是以各自名义实施的独立行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备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要件。如果将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不作为案件立案受理的条件。
第四,村委会是行政征收的主体
所谓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强制的方式无偿向相对人征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其特点是:行政征收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负有行政征收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行政征收的对象是负有法律所规定的缴纳义务的相对人;行政征收是无偿取得相对人的财产;行政征收的目的是为保证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通过各种强制性的方式使其得以实现。村委会除了配合上级行政机关向村民征收各项税费以外,其还是征收村提留的行政主体,它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强制征收活动的,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村提留的数额、方式、期限等都直接影响到村民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它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征收村提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村委会权力应当给予法律上的直接制约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村民自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村委会的权力涉及到的范围越来越宽,比如说《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本村享受误工所得收益的使用;从村集体经济所的收益的使用;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等,所有这些都直接影响村民的权利、义务,如果村民这类权利受到侵害都按民事案件受理的话,显然他们的社会地位是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对于这些权力的监督,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措施。权力无论大小失去了监督也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进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比如王某诉某村委会不予分配责任田一案,如果严格按照规定,村委会不应该成为被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该为该村委会所在政府作为被告,村委会作为第三人,从理论上说,该政府对村委会起指导和监督作用,可以想象村委会自从实行村民自治措施以来,权力逐渐增大,对本村人、财、物权力的支配的时候,去监督指导村委会的工作显得那么苍白无力,另外,对于一些村委会不予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不予组织讨论和申报村民申请用地等不作为行为,都存在着侵害村民合法权利的现象。如果法院直接对村委会的工作实施法律上的监督,对村民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上的救济,可能会更有效地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认为确立村委会的被告地位非常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