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检公布刑事赔偿新标准日赔偿额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17日 16:54:50
字号:[-缩小 默认 +放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7年度全国职工日
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据了解,根据国家统计局给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的函,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按照
国家赔偿法规定,2008年办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赔偿案件,每日的
赔偿金即按照99.31元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强调,该计算标准是
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的,该办公室只是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公布当年的赔偿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工日平均工资不断提高,日赔偿金标准也相应递增。国家赔偿法1995年实施时,当时的日赔偿金为17.76元,到2005年增加到63.83元,2006年增加为73.3元,2007年增加为83.66元,2008年增加到99.31元。
这位负责人指出,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确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只是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确定一个较为明确的计算标准,并不是说人的自由一天就值这么多钱,也与每个当事人的收入多少无关,即使是城市失业人员和农村人口也都同样适用这个标准。这一标准是根据立法时的社会经济情况确立的。
本文内容均来自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或者行政机关网站以及互联网知识整合,如有内容陈旧或者错误,请联系行政诉讼服务平台,以便提供更好的阅读体验。
本文地址:http://www.xzssw.cn/xspc/3759.html
上一篇:如何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签证问题
下一篇:盗窃行政案件处罚标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