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修改《江西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17日 16: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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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1.
第四条修改为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贸委)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全省节能技术政策和规划,部署和组织全省节能工作,检查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改进节能管理。”2.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地、市、县经贸委和省重点耗能厅、局、公司,应指定一位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3.
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
“对违反
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扩大锅炉容量的企业,由当地经贸委查封设备,并按每蒸吨1万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删除
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4.本细则
第八条、
第四十九条中的“经济委员会”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八条中的“经委”均修改为“经贸委”
第十一条中的“标准局”修改为“技术监督局”
第三十二条中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建设部门”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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