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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家火灾政府赔偿吗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17日 17: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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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家火灾政府赔偿吗

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然后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如下。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视情由县财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救助人员花名册》下发救灾资金(物资)。《救助人员花名册》应填写灾民家庭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家庭类型、家庭住址、“一卡通”账号、救助资金补助标准(数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规范和公开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采取现金救助的形式,应将救灾资金纳入“一卡通”统一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二十三条 救灾资金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用于抵扣税、费和借款。

第七章 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救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县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对在救灾资金管理、发放、救助对象审核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情形,要及时的上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由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扣减或追回相应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挪用、侵占或者

贪污救灾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所用、所得资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乡镇及村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优亲厚友,造成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失盗、浪费、冒领等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农民家中发生火灾,政府很少是会进行补偿的,但是我们国家对于乡镇人民政府制定了灾民救助花名册,我们可以进行申请,但并不是所有的家庭都可以得到补贴,并且补贴也比较少。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行政诉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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