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网logo

看守所会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17日 17:17:17

字号:[-缩小 默认 +放大]

看守所会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

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

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看守所律师会见手续及注意事项

1、【看守所律师会见手续】依据法律规定,一般的刑事案件律师携带

律师证、

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书(

法律援助公函)可会见自己的当事人。但是,遇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2、【看守所律师会见有权办理的事项】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

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3、【看守所律师会见时禁止的行为】

A、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

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B、律师因办案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时,不得携同与履行职务无关的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得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为其通风报信、串供;

C、不得明示或暗示被告人不如实供从犯罪事实;

D、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几乎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家人,就算是触犯法律的人,他的家人也会想念他,法律不外乎人情,所以说,国家对于会见探视也是做出了一定的规定的,行政诉讼网小编为您提供最专业的资料的同时,行政诉讼网官网也有许多优秀的律师,也期待您的

法律咨询。


责任编辑: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本文内容均来自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或者行政机关网站以及互联网知识整合,如有内容陈旧或者错误,请联系行政诉讼服务平台,以便提供更好的阅读体验。 本文地址:http://www.xzssw.cn/xzcfgl/4325.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