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地域行政管辖范围有哪些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1日 17: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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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地域行政管辖范围有哪些
1、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之后,大家就要知道在这方面的规定。我们要知道这是比较重要的一点,才能更好的进行相应的行政诉讼。这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有一定的帮助,所以大家就要知道在这方面的规定。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行政诉讼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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