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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地应该如何确定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1日 17: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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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地应该如何确定

1、一般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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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8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

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

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根据以上介绍,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分为了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的,并且还为大家带来了相关的法庭依据。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行政诉讼网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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