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的若干要点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1日 17: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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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经复议的15天,直接起诉的3个月.申请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不知道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管辖异议: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收到
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立案后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与诉状;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提交答辩状:10日,同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法院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原告。
一审审限: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
作出判决的期限:一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二审: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特殊情况需延长,须经高院或最高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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