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工作人员有哪些种类?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1日 17: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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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王某系某镇办集体所有制性质公司的经理,后该镇镇政府任命王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请问王某的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可见,依照该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上述问题中,王某所在的公司属于集体性质,不具备国有性质,因此王某不适用上述三种类型中的(一)(二)两种情况。
上述三种类型中的第(三)种类型是指国有单位中的公务员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情形。虽然该人员当时所供职的工作单位的性质不属于国有,但因原所在国有单位的委派,其本身即具备公务员身份,且从事的也是公务,因此认定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上述问题中提及的王某却不属于这种情形。
王某是某公司经理,经镇政府任命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这里的“任命”与第三种类型中的“委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王某在被任命为法定代表人之前即是集体企业的工作人员,并非该镇政府的工作人员,不具备公务员身份,因此不能视为是该镇政府委派的人员。
综上所述,我认为王某的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