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服行政赔偿能否申请再审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1日 18: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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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行政赔偿能否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生效行政赔偿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
贪污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体要件。
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包括:
(1)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2)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行政职务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
(3)自愿协助行政事务的人员。
2、行为要件。
行政
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行政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既包括行政主体本身直接做出的职务行为,也包括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组织所做出的履行职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3、损害事实。
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1)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对于某种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未发生的不确定状态的损害,不能请求行政赔偿。
(2)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就行政赔偿纠纷向法院起诉后,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不服,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行政诉讼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