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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是最终行政行为吗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2日 18: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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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措施是最终行政行为吗

行政强制措施仅是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的限制,并非最终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限制措施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限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

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等。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

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对违法公民人身自由采取暂时的限制措施,不具有终局性,所以行政强制措施并非最终的行政行为,但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定程序。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行政诉讼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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