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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如何处理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2日 18: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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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保证金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被拘留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交纳保证金后,如果当事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退还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人民

法院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的情形

1、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上级法院作出;

2、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其间审监庭应当向本院的执行局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局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

3、执行人员在执行本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局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 被拘留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交纳保证金后,如果当事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退还保证金。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行政诉讼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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