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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钱给付执行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2日 18: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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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给付的执行问题

金钱给付的执行是指执行标的物为金钱财产的一种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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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金钱给付执行法律实务,金钱给付执行可能发生以下法律风险:

(一)被执行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法律风险;

(二)被执行人是否自然人的法律风险;

(三)被执行的自然人是否将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法律风险;

(四)被执行的自然人是否存在拒不交出存单的法律风险;

(五)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法律风险;

(六)被执行人擅自处分被执行财产的法律风险。

【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金钱给付执行法律实务,金钱给付执行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可能承担支付迟延履行金及其利息的法律后果;

(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其将收入转为储蓄存款,可能承担被责令交出存单的法律后果;

(三)被执行的自然人拒不交出存单的,可能承担有金融机构直接提取存款交给人民

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的法律后果;

(四)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可能承担其他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

(五)被执行人擅自处分被执行财产的,可能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第三十六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第三十八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

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第四十二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七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的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九十三条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第二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

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第二百九十五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责任编辑: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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