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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纠纷,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17日 1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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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项目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科技部令第18号)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建设实验室)应当报科学技术部审查同意。”

(三)《行政许可法》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一、办事条件

(一)申请单位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建设规划要求;

2.开展实验室建设确属必要;

3.具备保障实验室规范安全运行的能力和机制;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建设规划要求;

2.开展实验室建设必要性不充分;

3.不具备保障实验室规范安全运行的能力和机制;

4.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申请书。   

2份纸质原件,1份原件电子版,另备5份以上纸质材料复印件。

注:2份原件及原件电子版提交至科技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复印件(5份以上)供专家组会议审查和现场审查时使用。 

1. 申请书纸质材料请使用A4规格纸张装订。

2. 电子版材料请刻录光盘报送。

3. 填写申请书中文请使用宋体4号字,英文使用Times New Roman 12号字。

4. 申请书应当经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盖章同意。

申请书请在科技部网站“办事指南”专栏下载(网址:http://www.most.gov.cn/fggw/bmgz/201811/t20181122_142877.htm)。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事例见附录A。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单位可通过窗口报送或邮寄方式提交材料:

1.报送窗口:科技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生物中心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科技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

2.邮寄报送:科技部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生物中心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邮编:100039;电话:010-88225151,科技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

三、办理方式

本行政许可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包括申请、形式审查与受理、专家组审查等。

(一)申请

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申请书》,经其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盖章同意后向科技部提交申请材料。

(二)形式审查与受理

科技部在收到申请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专家组审查

科技部从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专家委员会抽取专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会议和现场审查,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

(四)科技部作出审查决定

在专家审查意见的基础上,经科学技术部部务会审议同意后形成科学技术部审查决定。

(五)复核、复议与诉讼

申请单位对以上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复议或诉讼。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科技部申请复核,也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科技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结果公开

审查决定不予公开。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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