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不承担司法赔偿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13日 17: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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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承担司法赔偿责任的范围是什么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
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
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赔偿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
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8、人民
法院在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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