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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问题探讨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2日 18: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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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执行是以人民法院非诉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执行机关依法执行为例外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作为人民法院支持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今天,越来越起着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各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增多,笔者发现一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不依法行政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较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也给人民法院严肃执法带来一些问题和障碍。

  一、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

  1、行政处罚(或处理,下同)证据不足。即行政处罚缺乏相对人违法事实的必要证据。任何行政处罚都必须具有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基本事实,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必须具有可处罚性。可有些行政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机关往往只向法院提供一纸处罚决定书或强制执行申请书,象必要的笔录、通知书、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等证据,档案里没有反映或者根本无法提供。

  2、行政处罚显失公平。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时,虽然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但不等于可以滥用职权。有少数行政执法人员凭感情执法,有时甚至凭一时心境而定,往往是一句话不投机,就可加罚;甲、乙同属违法,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只处罚甲,而不处罚乙,随意性很大;同时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3、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守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遵守的程序,如故意不告诉受处罚人有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或不当面送达处罚决定书,以致使受处罚人贻误起诉期限,有的甚至不作出书面处罚决定,只作“口头宣布”。

   4、行政处罚的执行违法。有些行政执行案件,随意限制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或对财物采取强制措施。非法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人行使某种权利或履行某种义务,是行政机关执法中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有的基层乡镇人民政府为收取计划生育罚款,组织公安派出所干警到超生户家里“折屋、扒谷、提腊肉”等等。这不仅违法侵犯和损害了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和损害了相对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而且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5、行政处罚后再次“处罚”。行政相对人应承担的义务只能是依据各行政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但是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对相对人进行处罚后,从个人利益或局部利益出发,要求相对人履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义务。如要求被处罚对象承担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活动费”、“辛苦费”、“劳务费”等。

   6、行政处罚后不作为。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不作为,最易引起相对人的不满和反感。例如有的环保机关只注重排污费的征收,而不注重征收后的规划和治理以及服务;又如有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只注重征收计划生育管理费,而不注重教育、指导、监督和帮助;有的把流动人口看成是一块“肥肉”,只抓超生后的罚款,而不重视孕前孕后的管理。

  二、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

  目前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已经对法院和可能对法院行政执行工作产生一些不良的影响:

  1、行政机关的怕当被告心理,导致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得不到保障。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不但使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侵犯,而且其合法诉权也受到侵犯。一些当事人来法院告诉,不是因为不懂起诉期限,就是因为缺乏行政处罚书等书面通知等,给审查立案工作增加难度。同时,行政机关由于怕当被告心里,有时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想方设法不让相对人提出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待该处罚决定书一生效,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得有些被处罚人莫名其妙。

  2、行政机关的图省事心理,导致给法院行政执行带来一些难题。有些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法院立案时就很勉强,立案后,才发现不是程序上有问题,而是在实体处罚上有错误,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很大。如有些行政执行案件,处罚工作做的不细,相关证据提供不足,处罚文件未签收,或者相对人履行经济处罚的能力极为有限。由于行政机关处罚时没有严格按法律、法规程序操作,到法院后,无疑地给执行带来一些难题—强制执行,于法相悖;终结执行,无疑使有些违法的相对人逃避了法律的追究。

  3、相对人的逆反心理,导致行政机关和法院执行难度加大。由于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不高,常常产生以违法对违法的现象,导致少数人对行政执法的逆反心理,使行政执法和法院执行的工作难度加大。一方面,使得象税务征管中的“偷税、逃税、抗税”现象屡禁不止,有的地方越来越严重;象山区计划生育“偷着持、躲着生、外出生”现象时有发生等等,使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另一方面,难度越大,就越容易发生执法违法现象。违法问题越多,申请到法院执行或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就越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不少案件无法立案执行和受理,行政机关不满意,有些相对人也不理解,认为法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形象。

  三、关于完善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

  充分运用行政审判和执行职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笔者结合近几年的行政执行实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宣传、教育到位。人民法院要结合行政审判和执行开展各种法律、法规特别是行政诉讼法的宣传活动,以期提高公民守法经营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一方面,开展专门活动,宣传人民法院受理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受案范围和程序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抓住典型案件,在宣传法治的基础上依法执行,以期扩大影响。同时,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行政执行的职能作用,注重开展公民知法、守法、执法的教育。

  2、规范、措施到位。行政执行涉及面广,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如果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不合法、不合理、不及时、不规范,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时,就可能产生不良后果。因此,我们一是立案要把关。近年来,申请到法院执行的行政案件越来越多,法院如果一味放松收案,势必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因此,在审查立案时,要按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收案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审查,把好关口,对于手续不全的,要坚持要求行政机关将案件材料搞齐全后再行立案;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和执行状况不明的,要求执行机关提供被执行人详细的住址和可供执行的执行依据,比如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银行帐号,企业登记注册情况等。二是执行要酌情。对于一些畸重畸轻的行政处罚案件,要酌情考虑被执行人的请求,慎重稳妥地开展执行,对少数确实没有履行经济义务能力的相对人,要实行“执行”有限原则。三是措施要灵活。对于在执行中有这样和那样问题的案件,要采取灵活多变的方法,不能死扣处罚决定书,要避免扩大矛盾,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四是执法要严格。对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相对人有履行能力而逃避执行的,要采取措施,坚决依法强制执行。

  3、效果、服务到位。行政执行包含有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双重职能,也就是具有服务功能。江泽民同志提倡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也应在行政执法中得到体现。一方面,要搞好“上门”服务。就是走出去和行政执法机关取得联系,并相互沟通信息,依法指导他们规范执行的申请程序,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要搞好“保全”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的申请,可以对逃避执行的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注意三点:(1)在行政机关运用实体法处理某一案件时,法院不介入;(2)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事实要清楚,适用法律师要准确;(3)行政机关给相对人送达处罚决定书的同时,要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后,要告之当事人的有关诉权。如果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法院则可以运用“执行回转”来矫正。

  4、提高、建议到位。开展司法建议活动,促进行政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是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严格执法是行政执法机关的生命,如果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得不到有效实施,就等于无法。现阶段,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推行“部门法定职责化”、“执法办案程序化”、“处罚文书规范化”、“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即“三化一制”的行政执法管理模式上下功夫。人民法院在执行行政案件时,发现程序和实体有错误,应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由制定机关进行修改。同时对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甚至犯罪行为的情况,也应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总之,法院执法和行政机关执法是不同性质的执法活动,但二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即都是严肃执法,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行政执法机关应主动接受法院的司法建议,搞好配合。人民法院也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放开手脚开展司法建议活动。我们真正的归宿和目的是力求在正确、公正执法的结论上统一起来,来共同提高执法水平。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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