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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1日 17: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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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 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七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

接到通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并报告相关情况

第八 国务院卫生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需要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进行安全性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安全性评估建议。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九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明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废止的、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布废止情况。

第十二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三 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实施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

第十四 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十五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六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目录以及所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对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七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明确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基本要求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十八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十九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随机监督抽查考核。考核指南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二十一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二十二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

第二十三 对食品进行辐照加工应当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辐照加工食品进行检验和标注

第二十四 贮存、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二十五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

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 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务的应当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

第二十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餐具饮具的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八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食品安全法所称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

第三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设必要的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设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使用政府建设的设施对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第三十一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在市场开业或者展销会举办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确需了解有关信息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显著标示标示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 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虚假宣传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 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原料前处理能力

第三十六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对出厂产品实施逐批检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关于食品销售的规定

第三十七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其他类别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照非处方药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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