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1日 17: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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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域管辖是指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标准确定的管辖。
法律咨询:
您好,某男,
张家港人,08年就在
合肥,2010年找A借款未还,2011年1月A起诉他,他辩称居住没满一年,调到
暂住证,发现是2010.3.1日,也就是离起诉期还有一个多月,A提供09年某男开公司在合肥的证明,
法院判管辖权仍在当地后,某男上诉,现在找到某男在合肥另外一区,08年曾经因其他纠纷被报案过的报案记录中房主说此人租他的住宅房办公,现在管辖权中院会怎么判?
律师解答:
您好,维持一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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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标准包含着两层含义:首先,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的确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之所以加“最初”这一限定,是因为有些行政案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这时客观上存在两个行政机关,需要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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