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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管辖有限制吗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1日 17: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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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管辖有限制吗

1、适用案件类型上,协商管辖只能适用除保险合同、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以外的

合同纠纷,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2、适用审级上,只适用第一审案件。对于二审、重审、再审案件不适用。

3、表现形式上必须是书面协议方式。

4、协商可选择的法院应当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之内,且只能是一个。

以上几个条件是协商管辖有效的要件,应当同时具备。

协商管辖的概念

协商管辖,是指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管辖它们之间争议的法院。正因为管辖法院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所以又称为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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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民事诉讼法》关于协商管辖的规定是第34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经过上文的解释,相信大家都对协商管辖的概念、协商管辖的相关法条以及协商管辖的适用条件有了一定的了解。就这是和指定管辖的区别,协商管辖是有限制的需要准守一定的限制条件。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行政诉讼网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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