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网logo

特殊地域管辖适用的注意事项内容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1日 17:33:17

字号:[-缩小 默认 +放大]

1、合同未实际履行,履行地的确定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8条规定:“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网

2、

购销合同的履行地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地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融资

租赁合同的履行地

《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1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的履行地《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2条规定:“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证券回购合同的履行地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证券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以最初付款的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名称和内容不一致合同的履行地

名称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应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特殊地域管辖适用的主要特点就在于特殊这两个字,那么特殊的地方就要用特殊的方法。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行政诉讼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

法律咨询。

责任编辑: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本文内容均来自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或者行政机关网站以及互联网知识整合,如有内容陈旧或者错误,请联系行政诉讼服务平台,以便提供更好的阅读体验。 本文地址:http://www.xzssw.cn/xzgx/8574.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