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网logo

如何定行政赔偿的连带责任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3年2月21日 18:35:17

字号:[-缩小 默认 +放大]

如何定行政赔偿的连带责任

一、 对于有意思联络的共同

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行政机构与民事侵权人恶意串通造成错误的,行政机构与民事侵权人之间存在侵权的意思联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 对于没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在特定情况下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行政机构与民事侵权人虽然没有意思联络,但是各自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亦承担连带责任。

三、 对于原因竞合的共同侵权,可以确定承担按份责任、平均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相关

法律知识

《关于审理

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3条 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11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看到在行政赔偿当中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三种,而这三种情况无疑都在事实上造成了被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当然,对于这三种情况如何进行具体的界定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如果难以处理的可以咨询律师。行政诉讼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行政诉讼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儿
#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行政诉讼网律师#

责任编辑: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本文内容均来自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或者行政机关网站以及互联网知识整合,如有内容陈旧或者错误,请联系行政诉讼服务平台,以便提供更好的阅读体验。 本文地址:http://www.xzssw.cn/xzpc-2/9045.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