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纠纷,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23日 15:54:19
字号:[-缩小 默认 +放大]
【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项目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暂无
【相关案例】
暂无
本文内容均来自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或者行政机关网站以及互联网知识整合,如有内容陈旧或者错误,请联系行政诉讼服务平台,以便提供更好的阅读体验。
本文地址:http://www.xzssw.cn/bmzq/buwei/1027.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