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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纠纷,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23日 15: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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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项目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暂无

【相关案例】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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