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01002纠纷,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20日 09:31:58
字号:[-缩小 默认 +放大]
【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01002项目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5项: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
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2011年第11号)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主管机构,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暂无
【相关案例】
暂无
本文内容均来自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或者行政机关网站以及互联网知识整合,如有内容陈旧或者错误,请联系行政诉讼服务平台,以便提供更好的阅读体验。
本文地址:http://www.xzssw.cn/bmzq/buwei/793.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