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纠纷,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17日 17: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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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项目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1.申请函(见示范样式)纸质原件(中央直属企业红头函),一式三份。
2.申请表(见示范样式)纸质原件及电子版(中央直属企业盖章),一式三份。
3.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表(非首次报批需提交,见示范样式)纸质原件(中央直属企业盖章),一式三份。
二、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决定受理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材料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4.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递送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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