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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纠纷,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来源:行政诉讼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年6月17日 17: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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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内容、相对人等】

适用于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项目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2项: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1号)第七十八条: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经其业务监管部门同意,托管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向其业务监管部门备案。

【处理程序、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2)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3)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4)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3)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4)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5)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3)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4)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5)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4.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2)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3)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4)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禁止性要求     

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在资格有效期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记录或者一次以上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在其资格到期之后5年内,不予受理;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1.资格申请表

2.资源配置说明

3.管理制度和流程

4.申请人自律承诺书

5.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同意函原件(受托及投管资格申请)、托管业务备案受理证明材料原件

6.业务可行性报告

(二)申请人当面提交材料。

材料范式均在官网发布的通告中详细披露。根据年金市场发展对不同资格机构数量需求不同,每次发布的通告内容会有调整。

四、办理基本流程       

1.官网发布通告。

2.初审申请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对材料不完整的通知补正,符合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书。

3.向行业主管部门函询申请机构近3年受处罚情况。

4.组织专家评审,酌情组织现场检查。

5.将专家评审意见报部领导审定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结果在官网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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